仲裁的特点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仲裁作为与诉讼平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裁决书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有以下独特优势: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庭由几人组成,由哪位仲裁员来审理,以及仲裁采用什么审理方式、什么开庭形式等,均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公正性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设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庭依法独立裁决,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或共同选定。

3、高效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出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节约成本,使当事人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

4、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会涉及到法律、经贸、行业等各行各业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因此,由各行业内具有专业水平和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裁决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5、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班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6、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