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05年4月组建的四平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成立21年来,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解决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大量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仲裁公信力,吸收各专业领域内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发挥仲裁专家断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四平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特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首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担任仲裁员除符合仲裁法规定外,还应具备本会规定的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具有为社会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精神;
2.遵守《四平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记录;
4.认真勤勉、明察善断、注重效率,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文书,办案效果好;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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