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仲裁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 14:00
选聘 · 资讯
四平仲裁委员会是四平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并经吉林省司法厅登记,于2004年12 月13 日成立的四平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第五届四平仲裁委员会已完成换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等规定,四平仲裁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五届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不限区域,符合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可申请,仲裁员聘期为5年。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四平仲裁委员会章程》及《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
2.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热爱仲裁事业,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公正廉洁、勤勉敬业;
4.专业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二)申请仲裁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同等专业水平的应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满八年,在本专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三、申请材料(根据申请者情况提交)
(一)仲裁员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律师执业证、律师协会无违规违纪证明原件;
(五)法官任命及法官等级文件、离职(或退休)证明;
(六)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学研究职称证明;
(七)高级职称证明或经济贸易专业工作满八年证明。
四、申请期限及方式
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申请人可到四平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s://www.spzc.org.cn/)首页下载《第五届四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一并邮寄(或送交)至四平仲裁委员会(收件人:陈雪,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4000号司法局门卫,电话:3657073、17543436077)。
四平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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